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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德国面临哪些税务风险?该如何应对?四大专家用11个案例说得很清楚啦!

  • 2022-06-27 18:11:30


  • 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企业赴德投资的热情不断高涨。普华永道通过案例,为中国企业总结了赴德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并提出操作建议。

    中国企业在德成立或

    收购公司的架构安排

    案例一:

    中国企业通过一家香港控股公司在德国成立公司或收购一德国公司。

    风险:一般来说,德国公司向母公司派发股息时,需就所派发的股息按26.375%的综合税率扣缴德国预提税。如果德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签署过双边征税协定,则可适用低税率。由于德国和香港之间并没有签署双边征税协定,因此无法就所派发股息适用低预提税税率。

    建议:如中国企业需要通过一家境外控股公司在德国投资,须具体分析如何通过税务架构安排,保证今后在股息派发时可以享受低预提税税率。

    案例二:

    中国企业通过一家欧盟控股公司(如卢森堡)在德国成立公司或收购一德国公司。

    风险: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德国公司向欧盟母子公司指令规定范围内的欧盟母公司派发股息,在一定情况下可将扣缴的预提税税率降低为零。但是,应注意德国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要求该欧盟母公司必须满足相当严格的商业实质要求,才能适用零预提税税率,否则仍需适用一般的预提税税率。

    建议:如中国企业考虑通过欧盟控股公司在德国设立子公司投资,须保证该欧盟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德国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所规定的商业实质要求。

    案例三:

    中国企业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贷款给该公司收购一家德国公司。收购完成后通过合并或其他重组方式将贷款转移到德国公司,从而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方式降低德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德国税务机关对利息扣除有严格的限制。除非满足相关例外条款,一般来说,公司净利息支出超过300万欧元时,净利息支出最多只能在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扣除,无法扣除的部分将结转到下一年度。

    建议:中国企业在制定德国投资融资架构时,须考虑德国利息扣除限制条款的约束。

    案例四:

    中国企业收购了一家德国公司的股权。

    风险:一家德国公司的境外股东(如一家中国企业)持有该德国公司的股权或投票权若超过10%,则德国公司必须就相关股权信息在德国联邦银行备案;如境外股东的投票权超过50%,被境外公司控制的德国公司须将资产资料申报给德国联邦银行;德国公司向国外支付款项或从国外接受付款,如付款金额超过12500欧元,也须申报给德国联邦银行。

    建议:中国企业在收购德国公司之后,须履行法定的申报义务。

    案例五:

    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利润汇回时可能遇到的税收抵免问题。

    风险:虽然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对境外所得的抵免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但仍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如对间接抵免,中国税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允许抵免三层,由于德国允许进行集团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三级,以及各级税收如何计算,并无明确规定。

    建议:税收抵免制度是防止对跨境投资和经营活动双重征税的制度保障,由于中德两国税制存在较大差异,德国纳税的情况和相关制度有可能影响中国企业境外所得回国的抵免情况。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内税务机关的沟通,尽早了解税收抵免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问题。

    中国企业的子公司在德国经营

    案例一:

    德国子公司与集团内公司发生各种境内外关联交易。

    风险:集团内关联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交易条件。尤其是在跨境关联交易达到一定交易额时,公司必须应德国税务局要求,准备符合德国税法要求的转让定价文档。近年来,德国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审查越来越严格。若税务机关质疑关联交易安排,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重新调整各公司税基。

    建议:按照德国税法规定对关联交易作出安排,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在必要情况下准备关联交易文档。

    案例二:

    德国子公司日常运营中发生的招待费支出。

    风险:根据德国税法的规定,公司日常运营中发生的合理的招待费支出的30%不允许扣除,在纳税申报时须调增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考察招待费支出的合理性,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纳税申报时,应将不能扣除的招待费支出调增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三:

    中国企业通过一家德国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德国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为纯控股公司,无商业经营活动。

    风险:如果一家德国公司没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则不能被归类为增值税应税企业,这将导致该公司在成立初期和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费(如咨询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建议:如公司希望获得进项税抵扣,须确保公司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案例四:

    德国子公司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据以证明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风险:德国税务机关对账单的书面内容有严格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则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建议:及时审核公司取得的账单的正确性与合规性。如发现有误,应要求供应商及时更正。

    案例五:

    德国子公司与劳务提供者签订独立劳务合同,实际为一般雇用关系。

    风险:对于独立劳务合同关系,德国雇主没有代扣工资税和社会保险金的义务。然而,如果德国税务机关根据合同执行的特征认定该劳务提供者实际应视为该公司雇员,则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资税和社会保险金。

    建议:应明确劳务提供者是自由职业者还是一般雇员(视同雇员)。若为一般雇员,应按德国税法,由雇主履行工资税的扣缴义务。应注意与劳务提供者的合同安排,并保证实践操作符合合同安排,避免误区。

    案例六:

    德国子公司为员工出差报销差旅费和发放津贴。

    风险:德国对报销差旅费和发放津贴有严格的限制。若超出一定范围,则须将部分差旅费和津贴记作工资收入,从而雇主有扣缴工资税和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建议:按照德国税法规定制定公司的差旅费报销指南,并明确雇主的相关工资扣缴义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投资德国:区分税务风险 准确适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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