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