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能用劳务对公司进行出资。
既然法律规定不能劳务出资,那如何找到其他解决办法呢?
股权律师建议如下:先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投后估值1000万,向该服装品牌公司融资100万元,稀释10%的股权比例,同时可要求该服装品牌公司向李美莉提供借款100万元。李美莉收到借款后,可用该款项向公司实缴出资。
到此,公司运营资金有200万元,再根据李美莉的实际工作能力,由公司与其签订聘请合同,聘用其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30万元,同时按公司的业务提成办法享受业务提成。公司按法律规定,将李美莉的工资及业务提成扣除相关税费后,再用于归还该服装品牌公司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