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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都没有撕,借贷关系就不存在了吗?借款合同怎么写有效

  • 2021-09-16 00:08:41


  •    王丹是一名保险公司业务员。2011年元月,张伟夫妇通过王丹在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此后每年年底张伟夫妇的保费都要经过王丹之手交至保险公司。2014年12月23日,张伟因家中有事无钱交保费,王丹便同张伟夫妇协商决定通过保单质押的方式为他们贷款10000元,其中5000元借给王丹使用,由王丹出具借条一份,下余5000元用于交保费。2014年12月24日,张伟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000元,第二天,王丹从该笔贷款中取出5900元,自己留用5000元后,将下余900元交给张伟,账户上留存的4100元用于缴纳张伟夫妻当年保费。2014年12月26日,保险公司在该账户内扣除保费4036元。2015年6月份,该笔贷款半年产生的利息,王丹和张伟各还了一半,共计200元。2015年12月3日,王丹与张伟之妻一同去银行,由王丹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伟账户内转入5000元及2015年后半年利息共计5245元,张伟之妻也归还了下余5000元贷款,王丹口头要求张伟妻子将借条撕毁。然而,张伟随后便持该借条以王丹借款不还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王丹归还借款5000元。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提供的借据虽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存在,但王丹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已经履行了偿还义务,并提供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明。经对被告的辩称意见及提供证据进行审查,法官认定王丹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张伟的5245元,即为王丹偿还其于2014年12月23日向张伟所借的5000元债务及利息的事实。而张伟提供的借条及其2014年12月12日从银行工资取出现金2000元的流水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王丹除借其邮政储蓄贷款10000元中的5000元之外,还借了张伟“另一笔”5000元的事实存在,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张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随着人们经济往来的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日递增。本案中原告仅依据一份借据为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且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转款凭证予以证明。这时,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供其他充足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因而承担了败诉后果。贪念会在一瞬之间产生,经济往来须坚持诚信,法官在奉劝债权人的同时,更要提醒债务人:“并不是每个不抽‘条子’的人,都能像本案中被告这样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一旦发生纠纷,说不清时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说,记得还钱之后抽‘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