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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2021-05-22 02: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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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8〕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作用。、、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管养运的投融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的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改革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构建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良性循环机制,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按事权筹集资金、履行支出责任。


      2.坚持社会参与。全方位开放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市场化、专业化,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


      3.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收益情况,探索适合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新机制、新模式,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坚持稳中求进。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风险可管控,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系


      (三)完善政府主导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编制交通运输发展三年滚动预算,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三年滚动预算衔接机制。加快建立完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类用于交通运输发展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法》要求,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预算评价体系,做好财政资金的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体制。按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构建事权清晰、责权一致、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政府投入体系。,省政府多渠道筹措;省级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和省道建设资金以省市财政性补助资金为主,市州政府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客货运输站场、内河航道及其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支持系统等公益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建设事权以政府投入为主。经营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准经营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可以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五)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债券、基金等方式支持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没有收益的普通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养护资金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有一定收益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建设资金需求,纳入专项债券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乡村旅游、矿产资源等捆绑实施一体化开发。


      三、拓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渠道


      (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对待”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支持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路、码头、通航设施、旅游航道、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场站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通过出让或股权合作方式,转让已建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等,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机制,营造市场化运作的外部环境。


      (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PPP项目进行行业统筹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和筛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


             新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方式。


             完善并推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PPP项目“BOT+EPC+股权合作”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联合央企、民营资本等社会资本组建联合体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对收费公路项目,属地政府按照“一路一价”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探索和推进社会资本内部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社会资本发展。


             各级政府要将PPP项目政府所需出资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鼓励以资金、净地或其他形式参股。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绩效目标,清晰反映预算产出、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分类制定操作性强、具有交通运输领域特色的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应作为结算政府运营补贴资金的参考依据。


      (八)充分发挥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带动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大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产业的投入支持力度。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基金依据章程和协议约定进行投放、管理和退出。鼓励市县政府积极申请使用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入股提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政府出资部分的资本金。


            对省、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采用PPP模式建设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和市州实施的旅游公路等其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与市州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投资建设。按照有序整合、统筹使用的原则,推动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与丝绸之路交通发展基金、交通投资基金、公路建设基金统筹配合使用。


      (九)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资金。积极探索和推进有良好现金流和收益支撑的存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运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项目存量资产,提高流动性。


              支持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职能的企业更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广泛利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银行的金融服务作用,积极申请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补充贷款、专项金融债等优惠资金,为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支持;


             促进交通企业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提高银行对企业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落实国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政策,创新资金运用方式。鼓励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审慎管理、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合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四、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督促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投融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落实偿债来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十一)落实配套支持政策。不断深化“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和合理配置资金、土地等要素的重要手段,组织好规划实施。统筹利用好政策和资金资源,支持交通建设投融资企业做强做大,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水平。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划拨方式供应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依法改变为其他用途,盘活公路沿线闲散土地资源,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可继续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对改变为工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或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改扩建所需用地纳入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高速公路沿线配套产业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当地解决。


      (十二)严格管控交通债务风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健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夯实制度基础,加快构建覆盖资金筹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交通领域政府债务预警预判机制建设。


             统筹利用好交通建设各类资金,研究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杜绝违规担保、明股实债、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闲置等问题的出现。要加强对融资平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违规举债。


             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资源和各种资金、基金、债券等资源,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缓解还贷压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严格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五算”,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通过多方式、全方位有效防范,确保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政府债务风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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