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市民沈先生在我市一家汽车4S店付全款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但是却迟迟拿不到汽车合格证,导致新车不能正常使用。无奈之下,沈先生就将此事投诉到了桓谭市场监督管理所。
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与汽车销售商进行沟通,告知他们出售合格证已被质押的汽车,并且没有事先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过执法人员的努力协调,最终这家汽车4S店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了沈先生。
这是一起因商家未能及时提供汽车合格证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