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市郑东新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拟设立,以下简称XX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XX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1、;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
4、《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中小企〔2009〕13号);
5、XX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签订的《出资人协议书》和《出资人承诺书》;
6、股东蒋X、沈X、裴XX、张X、赵X、李X等的身份证、户口本。
除上述文件资料外,本所还查阅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其它文件资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依据上述自然人股东提供的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已年满18周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自然人蒋X、沈X、裴X、张X、陈X、刘X、赵X、李X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具备作为股东和出资人的资格。
稿件审核︱ 图文:冯 丽
审核:薛兰琪
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