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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在南寧生活、工作、
可繳存住房公積金了!
3 月 14 日,從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獲悉,該管理中心發佈《關於徵求南寧市個人自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試行)(代擬稿)》的意見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稱,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或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的海外引進人才、港澳臺人員(下文簡稱自願繳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年滿 18 周歲,且未達到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照本實施辦法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覆蓋範圍:
自願繳存人員範圍更寬泛
自由職業者也可自願繳存
據介紹,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市民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也越來越多,但由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規定了只限於中國國籍的在職職工,使得一部分不在政策覆蓋範圍的群體,比如港澳臺同胞、海外引進人才、靈活就業人員等游離於制度之外,在當下廣西創優營商環境的時代背景下,為了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與公平性,幫助更多的市民安居樂業,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管理中心將積極推動個人自願繳存工作。
據瞭解,制定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目的在於幫助《條例》未覆蓋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惠。因此,《實施辦法》在設定自願繳存人員的範圍上較為寬泛,涵蓋了各種用工形式的靈活就業人員或自由職業者,在繳存年齡上規定為年滿 18 周歲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就業的海外引進人才及在本市靈活就業的港澳臺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方式:
兩種模式並用運營
有利於完善繳存辦理自助一體化
根據《管理辦法》,提出了兩種模式並用的運營模式,一是管理中心委託銀行代辦(繳存人持申請材料至委託銀行櫃檯辦理開戶、繳存、使用等業務)。這種辦理模式在目前管理中心人員嚴重配備不足的情況下,是當下最佳選擇。
但隨著自願繳存業務的發展及從方便繳存人的角度出發,僅是委託銀行進行櫃面業務操作無論工作效率還是繳存人的體驗度都仍顯不足。於是,採用了第二種模式來輔助第一種模式,即:通過管理中心個人網廳辦理繳存、使用業務(在委託銀行櫃檯簽繳存協議後,可自行通過個人網廳進行匯繳、部分提取及貸款預審等)。
據悉,這兩種模式的並行運用,有利於政策實施,同時也為將來自願繳存辦理完全自助化提供一個摸索過渡期,符合住建部對各地管理中心要加快資訊化建設的要求。
專戶設立:
每個繳存人只能有一個帳戶
確保資源繳存人權益
根據《實施辦法》,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設自願繳存歸集專戶,下設各繳存人公積金帳戶。為確保自願繳存人的權益、防範資金風險,自願繳存人在提出開戶申請時,必須符合自願繳存條件。繳存人在提供相關申請材料時,經審核無誤後面簽《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自願繳存使用協議》,對其參加公積金制度的權利與義務的知曉情況進行確認與承諾。
在繳存帳戶管理方面,根據《實施辦法》,每個繳存人只能有一個帳戶。自願繳存斷繳後重新繳存的按重新繳存時間重新計算繳存時間。同一繳存人在職工繳存與自願繳存之間轉換的,自願繳存人(未貸款的)在新單位就業,並以職工繳存方式繼續繳存的,由單位做調入,將兩個帳戶合併。特別提醒,為預防有貸款的自願繳存人轉到單位繳存後降低繳存額,要求單位提供相關的勞動合同或調令。
繳存比例:
個人繳存均比照在職職工
繳存額優先用於公積金還貸
《實施辦法》還規定自願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上下限及計算方式、基數調整週期均比照在職職工。如果自願繳存人發生資訊變更的,參照現行的在職職工繳存政策執行。
根據《實施辦法》,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經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每年 7 月 1 日至翌年 6 月 30 日)內保持不變。如需變更下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繳存基數的,應於當年的 7 月 1 日至 7 月 25 日提出申請,未在該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繼續按上年度繳存基數繳存。
據瞭解,《實施辦法》出臺擬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實現南寧市靈活就業人員的安居夢,同時考慮繳存人的繳存動機基本是為了能申請到低息貸款,因此,為自願繳存人提供充足的貸款資金是自願繳存制度的根本,自願繳存人有貸款餘額的,其繳存額優先用於公積金還貸,規定以沖還貸或約定提取方式提取。
據瞭解,《實施辦法》出臺擬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實現南寧市靈活就業人員的安居夢,同時考慮繳存人的繳存動機基本是為了能申請到低息貸款,因此,為自願繳存人提供充足的貸款資金是自願繳存制度的根本,自願繳存人有貸款餘額的,其繳存額優先用於公積金還貸,規定以沖還貸或約定提取方式提取。
銷戶提取:
連續三個月未足額繳存
帳戶自動變更為停繳
在銷戶提取方面,《實施辦法》還參照了目前在職職工銷戶提取的相關政策。如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尚未結清的,應以約定提取或按月沖還貸方式辦理,用以償還住房公積金還貸本息,直至結清。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帳戶內的餘額。
自願繳存人應每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對連續 3 個月未足額繳存的,帳戶狀態自動變更為停繳,自願繳存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恢復正常繳存月份起重新計算。
自願繳存滿兩年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選擇自願銷戶。自銷戶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再次自願繳存。已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餘額的,須結清後方能辦理銷戶提取。
公積金貸款:
正常繳存公積金滿一年
可申請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
《實施辦法》指出,自願繳存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申請自願繳存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 " 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 ")。管理中心可委託公積金業務受託銀行及其下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 " 受託銀行 ")受理和發放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履行貸款復核及審批的職責。
管理中心可利用自有資金或受託銀行自有資金發放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對利用受託銀行自有資金發放的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差額由管理中心向自願繳存人貼息,貼息費用在管理中心當年業務支出中列支。
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按多存多貸原則確定,即與自願繳存人的連續繳存時間、繳存餘額、月繳存額等繳存貢獻因素掛鉤,且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特別指出,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年限按長存長貸原則確定,即與自願繳存人的連續繳存時間、剩餘繳存年限等繳存貢獻因素掛鉤,且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
特別提醒的是,根據外地中心先進經驗,及管理中心調研測算,自願繳存人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繳存餘額規定倍數時,比較符合管理中心貸款平均額度等實際情況,也符合多存多貸的原則。
根據外地中心先進經驗,及管理中心調研測算,自願繳存人申請貸款期限為 10 年時,比較符合管理中心貸款平均年限等實際情況。且 10 年只是貸款年限起點,可隨著自願繳存人的繳存年份增加而逐年增加,既體現了長存長貸的原則,也比較符合管理中心的實際情況。
風險處置:
累計六次發生貸款逾期
或將提前收回貸款
此外,《實施辦法》還指出,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發放後,自願繳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繳存義務,且月繳存額不得低於申請時的月繳存額,在貸款結清前帳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 3 個月的還款額。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執行受託銀行的貸後管理制度及風險處置等有關規定,如發生逾期行為將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
自願繳存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終止向自願繳存人貼息、自願繳存人將按照同期同檔次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償還本息。
(一)連續三期或累計滿 6 個月不履行繳存義務的;
(二)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次發生貸款逾期的;
(三)虛假轉為單位繳存的;
(四)提供的貸款申請材料被證實為虛假、無效、非法、過期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來源:南寧晚報、ZAKER南寧、南寧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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