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文时任国寿财险楚雄州中支总经理,对“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银保监会楚雄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