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银监会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禁止资管产品作为委托人,并且严控资金流向。
这等于封堵了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怪不得最近资管非标业务圈一片哀嚎。那到底什么是委托贷款呢?它会引发一系列怎样的连锁反应?
A 手上有笔资金,B 缺资金想借钱,于是 A 委托 C 银行给 B 放款,B 给 A 支付利息,A 给 C 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
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那为什么委托人 A 不能直接放款给借款人 B 呢?
✔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❶ 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这里所说的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包括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形式。
❷ 银行的授信资金。
A 民营企业想从银行贷款但是评级不够、银行不愿意给授信,B 国有企业的评级高,于是 B 从银行拿到授信贷款资金后,再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将该笔银行授信资金借给 A,。
❸ 。
❹ 。
A 大型优质国有企业从银行借到低息贷款,通过 C 银行再高息借给 B 民营企业,赚取其中的利差。
❺ 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❻ 但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除外。
由于政策调控和准入要求,银行对部分行业的信贷投放进行限制,该类型企业很难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而通过委托贷款,大量资金却流入这些限制型企业,削弱了政策效果。
✔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❶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❷ 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❸ 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❹ 。
❺ 。
✔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❶ 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❷ 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❸ 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❹ 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❺ 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❻ 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❼ 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❽ 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总之,委托贷款应由委托人主动发起,商业银行不得主动代替委托人进行任何决策,也不得承担任何风险。
另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资管和银行等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贷业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