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中,采用合伙型基金的情况较为常见,主要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其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采用有限合伙型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
在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而是由GP和LP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多层投资结构来说,合伙型基金具有“税收穿透”作用,具体下面会讲到。
对于募资能力较强的基金管理人而言,合格投资者当中如果自然人投资者较多,那么50人的人数限制则会成为扩大基金规模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