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终目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公司股权,其基本投资思路是,低买高卖,为卖而买。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方经常采用“买企业,卖企业”模式,即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份或认购其增发股份的方法对其投资,并参与其经营管理,待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将所持有的股份售出的方式实现收益。
此外,创业投资基金也会采用“买项目,卖企业”的方式取得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盈利过程,可以归纳为五个阶段:
在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方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项目或企业,并与相关负责人达成投资合作意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目标,往往是处于相关行业的领先地位的非上市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将对其初步选定的目标项目或企业进行业务、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全方位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投资,成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
基金将充分利用自身在战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优势,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内在价值,即其资本利得能力。
基金投资的项目经过数年的培育,资本利得能力获得实质性提高,并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溢价出售股权,实现价值的放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将选则合适的时机以合理价格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盈利。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运营的收益奖励是基金管理人收益的两大组成部分。
所谓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每年按照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此种费用主要用来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营和人员支出费用,其收取比例通常为基金数额的1%~2.5%。
收益奖励,主要是指在基金的净资产收益率和现金分红回报率超过了约定标准的情形下,需要从基金现金分红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人。
通常来讲,私募投资基金中管理人的收益奖励主要按照约定数额的20%和80%的比例进行分配。
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规范和约束其各项业务以及相关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框架。
不同的基金组织形式会对基金的募集、管理、决策、退出等各个关键环节带来不同的影响。
一般来说,基金创设人决定采取哪种组织形式主要会考虑以下因素:有关法律制度、基金的管理成本、税负差异、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的稳定性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大量存在于创业投资机构出现的早期和大型企业财团下面的投资公司。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法人。
它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一旦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形,并最终破产,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对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投资公司即是该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亦是公司的股东,从而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同时对公司债务承担不超过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
入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他们的投资拥有较为全面的公司股东权利。
他们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权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的监督。
尽管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基金的具体投资与运营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但对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仍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并对具体的投资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一般基金管理人在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存在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以公司董事的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
第二,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委托,对其进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只是基金运作的代理人,并不会承担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债务责任。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资合性更强,股权转让一般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员的变动也不会导致基金解体,因此,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此外,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公司法的约束,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成熟健全,组织架构较为完备,公司治理较为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而且由于此类型的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各类交易中更容易得到认可和信赖,更容易被市场所接受。
但另一方面,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却缺少足够的灵活度,需要承担较高的制度成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双重纳税问题。
一方面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缴纳各种税费,另一方面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红利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基金的运营成本增加,更压缩了投资人的盈利空间。
实践过程中,信托公司既可以自己直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
根据基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负责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专业化管理与投资决策等工作,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基金可以选任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和理财产品。
在此过程当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聘任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管理,或者直接作为受托人。
虽然有信托合同作为其权利义务的约束,但是要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依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名义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在实践中此类基金一般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般不能通过投票方式解任受托人。
除此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对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缺乏充分的权力来进行监督。
通常来讲,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是很满意,只有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进行回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的决策。
由此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往往处于被动投资者的地位。
目前从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
与普通的合伙制不同的是,在有限合伙制下合伙人被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类,第一类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后者则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是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份额通常会占全部出资额的八成以上,享有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通常来讲,投资者往往会希望基金管理人在与他们利益同享的同时与其实行风险共担,因此,基金管理人往往也需要投入相当份额的资本,通常不少于1%。
作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涉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依旧在基金的运营中占据主导地位。
虽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顾问委员会对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顾问委员会并不享有运营企业方面的权利,因此基金管理人的决策依然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在理论上说,即便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有不同意见,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代表基金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不过在实践中,顾问委员会的意见通常还是会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充分尊重。
合伙人会议则由全部合伙人组成,通常负责对合伙人退伙、入伙、身份转让、权益转让、清算等事项做出决策。
相比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非法人身份并不会对其权利行使造成必然的影响。基金依旧能够据需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会产生一定的日常费用,这笔费用通常将由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一般来说,年度管理费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出资总额的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