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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民间高利借贷诱发的犯罪风险!

  • 2022-06-21 01: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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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亦称“民间信用”,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资金借贷活动。而民间高利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以大大高出同期银行的利率进行的有偿资金借贷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一直“长盛不衰”,且愈演愈烈,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愈来愈明显。特别是民间高利借贷行为,它不仅给借款人和高利放贷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正常环境的金融秩序,还带来了潜在的犯罪诱因,务必引起重视。

    一、当前民间高利借贷的主要存在形式  

    民间借贷的主体为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  

    一是亲朋好友间的借贷。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收入不断增加,手中的闲钱多了。为了使这部分多出的闲钱能产生更大的经济利益,又避免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而受到打击处理,放高利贷者就在自己亲友中以“借”的方式,心照不宣地筹集资金,然后再以高出几倍的利息转借出去,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这种借款一般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一般没有利息或利息很低。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借贷。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初步解决了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

    三是典当业、汽车租赁行业的抵押、质押借贷。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许多典当行业和汽车租赁行业的业主将目标转向高利放贷行业,他们用银行贷款或从亲戚朋友中低息筹集到的资金,在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或中小企业急需周转资金而又无处可借时,便将正在建筑的楼房或以经营的实物资产等做质押,得到急需的短期借款,这种借款方式手续简单便于操作,但要付出较同期银行高得多的利率。

    二、当前民间高利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是操作手续简易。民间借贷一般是在亲戚朋友或熟人彼此介绍间,具有地缘性和亲缘性强的特点,借款期限事先基本确定,但也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一般获得资金只需数天,普遍以现金方式进行。

    二是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加之利息相对较高,所以其期限以短期为主。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只有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业化。随着民间资本借贷的增加,出现了专业中介人(放贷人)和中介组织。这些中介运用广泛的人脉资源及网络信息来拓展业务,借贷业务更具规模化和专业化。

    三、民间高利借贷潜在的危害  

    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上百万元,而在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达到3、4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结付的罚款条款,而这种借贷方式一旦不被实现,,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一是民间高利借贷极易造成社会治安混乱,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为谋取高额利息,发放高利贷的人在不能达到目的的时候,也就是在催讨债务过程中,往往采取殴打、伤害、非法拘禁甚至杀人等恶劣手段逼迫还债,造成人心恐慌,社会动荡不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高利借款时间一半较短,借款人一旦借了高利贷,基本无法按期还清借款,由于害怕暴力追债,一些借款人破罐子破摔,走上抢劫、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道路。

    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由于我国法律上的滞后性,导致难以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人往往编造“资金周转”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筹集大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搞人间蒸发,等等,给社会稳定带来明显影响。

    。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还可能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增添大额债务,,直接威胁社会治安稳定。

    四、如何应对民间高利借贷潜在的犯罪诱因  

    民间高利借贷是公民之间私下行为,初期往往不被他人所知,管理及执法机关无法预知,待到矛盾凸显,借款人或融资人往往已是债台高筑或隐藏逃匿,使债权人血本无归,从而引发经济纠纷及社会矛盾,更有甚者引发各类刑事案件。分析高利借贷产生的各种社会原因,结合公安机关职能,才能准确有效地应对潜在犯罪因素。为此: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远离“高利借贷”的自觉性。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等部门互相沟通,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等有效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向群众宣传“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高利借贷”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是保持对“民间借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强化对地下钱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取缔和打击。一旦发现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的活动,必须迅速打击处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群众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