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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刚兑难破?或待大资管新规靴子落地!

  • 2021-09-09 02: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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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从2016年底理财纳入MPA广义信贷一锤定音,到2017年初金融界对同业存单步调一致的口诛笔伐,从2017年上半年“三三四”现场检查方案的横空出世,到随后《交叉金融风险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上日程,、跨机构、跨行业风险的决心,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理财为主力军的类信贷影子银行痛下杀手应是题中之义。

    笔者认为,、补漏制度的陆续出台,同业业务的生存空间终将被大幅压缩,以同业投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类信贷结构化融资业务,或将走向式微。

    ,则远谈不上成效显著。即使影子银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对于理财业务中受人诟病已久的池运作、刚兑等问题,仍是远未及动其根本的程度。


    本文纲要

    一、

    (一)表面上禁止资金池

    (二)管理费模式尚无规制

    (三)第三方独立托管尚未实现

    (四)公募私募尚未区分

    (五)严格执行禁止关联交易、多层嵌套

    (六)窗口指导:表内贷款不能投,表外理财亦不能投

    二、实际运作

    (一)刚性兑付:视之而不见

    (二)开放式资金池:配置利器

    (三)公允估值:成转型瓶颈

    三、



    一、


    (一)表面禁止资金池

    每每谈及银行理财业务,必然会提及禁止资金池的话题。

    ,但因该文件“难产”,2014年的35号文成为了唯一一部对理财池运作有限制力的文件

    35号文虽“说破未破”,未明确提及禁止资金池业务,但理财与信贷业务、理财与自营业务、理财与理财业务的三隔离原则,却直击资金池运作的薄弱环节,使代持与滚动转仓生存空间严重受限,。

    2017年初的“三三四”专项治理,则明确把资金池业务定为违规,。至此,。

    但值得注意的是,三三四作为专项治理,系有的放矢,意在摸清底数,其方案效力与成文制度断不可同日而语。

    ,,尚待成文制度进一步明确。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

    二、单独核算是指理财业务经营部要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二(一)3(4)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险。


    (二)管理费模式尚无规制

    现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模式,基本都是“投资者获得预期年化收益+超额收益归银行所有”。

    除征求意见稿里风险计提部分略微提及管理费收入外,,对于理财产品管理费模式并不存在任何限制。

    在现行的分配模式下,考虑到通道费用,银行理财(尤其非标理财)资产端收益率类似或略低于信贷业务收益,而投资者收益率则是要高于存款收益,而超额收益实际由银行获取。

    证券日报

    前几天一篇《银行理财投资管理费惊人 收益242.5万银行拿75.5万》火爆全网。

    文中表示“某城商行一款10月19日到期的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显示,客户实际收益与银行收费的比值约为2.21:1,投资管理费高达兑付收益的45.2%”。

    虽然此文引发各路媒体自媒体鸡飞狗跳,但其实,这个是正常的。因为银行理财的管理费就是这样的分配模式。

    银行理财保证客户获得预期收益后,才能将超额收益归为己有。而更高的超额收益,自然只有更高风险的资产才能与之匹配——这亦是近年非标理财业务飙升的源头。

    另外,既然银行承担超额收益,那么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其必然要承担主要风险,这也是造成刚性兑付存在的因素之一。

    从破刚兑的角度,可以预见,:只有参照基金合理设置管理费率,还利于投资者,方能引导理财业务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真正由类信贷业务回归到表外业务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三)第三方独立托管尚未实现

    第三方独立托管,是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补充,也是破除刚性兑付、避免不同理财产品资金互相调剂的有效方式

    ,从托管机构定义、托管银行条件、托管机构职责、强制托管条件等进行了细化和要求。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定稿下发。而其他文件中对于理财托管的表述就隐晦的多,无论篇幅上,还是细节上,都未提及“第三方“。这种外部制度的不明确,直接导致银行实操中,总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托管账户通常设立在其它分支行。

    另一方面,即使征求意见稿定稿下发,银行之间也完全有可能互相托管,导致“第三方托管”只是表面文章

    所以,,仍须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从而避免因为的政策执行性不强,或者是存在绕开的空间,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小”。

    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

    四(三)运营行为规范五是对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七是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四)公募私募尚未区分

    公募和私募主要体现在是否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现行理财制度条款中,虽已体现对于投资者的分层,但无论现行制度还是未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均未提及公募和私募的概念。

    ,运作模式与基金高度一致的理财产品,为何尚未区分公募私募?

    笔者认为,一是从投向看,产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法简单按照公募私募对应;二是从需求看,亦无法将投资者人数区分在200人以上或者以下;三是现行理财实际运作之复杂,尚无法达到类似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禁止关联交易、多层嵌套

    关联套利多层嵌套无疑是两大亮点:

    • 一是旧话重提、明令禁止

    • 一是别出心裁、敲山震虎

    ,始于银监会 2004年3号令《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彼时银行股权结构相对简单、银行业务品种相对单一,。

    近年来金融混业经营、全牌照金融机构诞生,银行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同业理财业务快速发展,银行作为资金输送方的关联套利行为日益显现,。

    ,、空转套利三分天下,成为专项整治重点。

    据法询金融不完全统计,今年前三季度,银监公布的关于关联交易相关的处罚就有24例,详见下表:

    多层嵌套源于年初,一行三会联合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除了FOF、MOM及委外业务,其他资管产品之间禁止嵌套。

    《指导意见》出现后,市场反应剧烈,,步伐有所放缓。,银监会专项治理也已投石问路。

    所以未来,,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相关法规:

    、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

    《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

    二、不当交易方面(一)银行同业业务 1. 同业投资业务方面(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六)窗口指导:表内贷款不能投,表外理财亦不能投

    8号文后,理财投资非标参照自营贷款管理,已成业界共识。但何为“参照自营贷款管理,对于自营的限制,又是否可以不打折扣地套用在非标理财业务上,却颇有争议。

    始于2016年Q3的银监会窗口指导,大有统一标准一刀切的势头,,通过窗口指导明确:

    凡是信贷资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业务,理财、同业资金一视同仁,一概不可变相介入。

    此窗口指导精神下,类信贷融资实已与贷款划上等号。

    而2017年以来公示的多笔针对理财、同业投资违规支付土地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亦在侧面佐证了上述窗口指导的内容。

    下图即为今年四月,上海银监局做出的相关处罚。

    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二、理财业务现状


    谈及理财业务运行现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各类查漏补缺的补丁类条款诚然执行效果尚且良好;但真正能够伤筋动骨、敲山震虎的根本性准则,却是犹抱琵琶,一再搁置。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资金池和刚兑:全行业视而不见

    中国理财业务的根源问题,在于刚性兑付。而破除刚性兑付的前提是打破资金池,而打破资金池,。

    ,即使日趋严苛的近三年,遍寻银监会网站,也很难找到一家银行是因理财资金池运作模式而受到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前绝大多数理财产品仍难以摒除资金池模式,,似乎在法不责众原则下,达成了一种默契的平衡。

    笔者一位从事银行理财业务的朋友,谈及资金池模式,曾抛出过一个有趣的观点:

    敢于采用资金池模式运作,恰恰是一家银行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的体现。因为银行能够承受募集资金闲置时的成本损失,。

    该观点,片面强调银行理财资金池模式下承担的损失,却有意回避了确保刚兑方面所带来的收益,掩耳盗铃。

    但从中仍可透视出一种业内流行的逻辑,即:

    该模式客观上已经为市场广泛接受,不仅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声誉风险,亦可为投资者实现保值增值。

    基于此,笔者认为,,实为面对当前市场背景下的一种无奈的妥协。

    而在2017年整体股债双杀的环境下,理财几乎成为不少普通金融消费者心目中唯一相对可靠的投资渠道。无论是经济态势,还是投资者的心态,短时间内均无法承受理财刚兑的破除所带来的强烈震荡。

    破除理财刚兑,路漫漫其修远。

    (二)开放式理财资金池:是配置利器

    目前,市场上鲜有披露理财产品平均期限的材料,笔者能找到的唯一一份权威材料,是中国理财网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6H1)》。

    据该报告,2016H1封闭式理财产品平均期限为127天。虽然时隔一年有余,笔者认为,该期限仍可基本反映存续理财产品的情况。

    而从基础资产层面来看以非标理财为例,最保守的估计下,基础资产的平均存续期应在三年以上。基础资产平均存续期限至少是产品平均期限的约9倍,意味着基础资产存在着频繁的代持或转仓。

    如果说2014年前,基础资产的支持主要借助于滚发理财或自营对接,那之后,开放式理财资金池几乎成为银行清一色的选择。

    • 一方面,开放式资金池确实省去了自营对接下授信占用、资产分类、损失计提等技术层面的问题。

    • 另一方面,2014年35号文出台,三隔离原则下,自营代持与滚发理财严格受限。而开放式理财产品,名义上为一款产品通过设置阶段性的开放期维持运作,实质运作模式上与滚发理财形式并无区别,但由于不受三隔离原则的限制,成为银行理财资金池期限错配的首选。


    (三)公允估值:成转型瓶颈

    理财由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转变,是近年市场的主流声音。笔者认为亦是理财业务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向净值型演变,才能够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期限;而只有期限延长,才能最大限度消除期限错配,促进刚兑破除。

    但同时,产品收益类型的转变绝非一朝一夕。且不论在中国重利得轻利益的投资环境下,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价格能否反映其公允价值;单是说非标就已完全不具备净值化的条件:其投资标的本就是不在银行间市场以及证券交易市场流动的资产;而二级市场的缺乏,则决定了非标理财基本不可能存在公允估值的基础。

    笔者接触过的很多银行,在谈及非标理财的净值化时均表示只能按照所投资资产的成本、收益,减除可能存在的资本减值后,分摊到各期匡算所谓的净值。

    而这样的计算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必然是一个以时间为横轴、以收益率为纵轴的线性收益率。计算上与摊余成本法并无二致,最终仍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预期收益率产品。


    三、


    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在众多理财相关制度中,2014年的35号文件是唯一对破除刚兑有明显实效的制度,其余多为补丁性文件。

    而中国金融制度通常滞后于业务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制度一旦下发,必多雷厉风行,一刀切式的条款相当多:如理财业务参照贷款管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

    而2016H2银监会开展的同业和理财(资管)业务现场检查中,明确传达出银监会窗口指导精神,即:凡是贷款不能做的业务,同业与理财一概不可变相介入。

    凡此种种,放在特定时点均有其积极意义,,却难免有南辕北辙的嫌疑。

    因为将理财业务与贷款划等号,毫无疑问是对当前刚兑现状的妥协,属于对表外独立运作、代客理财本质的背离。频繁的补丁,虽逞一时之快,:以房地产并购贷款融资为例,银行常将并购标的由表内信贷及表外理财共同承接,其中表外理财通常面向高净值或私银客户融资。

    那么此例中,理财产品究竟应如何参照自营贷款管理?除了审查资金流向,是否还应比照自营贷款占用授信?若是,则意味着表外业务表内化,与理财“受托代理”本质相悖。

    实质上,本例虽属于理财资金变相介入房地产业务,是一年以来各种讲话中频繁出现的政策性负面清单,但从合规性来分析若银行将之视为非标理财核算,则不存在任何明显的合规性瑕疵,且投资者资质较优,本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意愿,银行承担的实质风险远低于信贷业务,强行表内化必然阻碍整体行业转型。

    那么,?

    基于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现状,。,但不失为螺旋式前进,我国理财产品破除刚兑的外部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原因有三点:


    第一,理财业务走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策导向。

    近年来,国内理财业务的发展态势始终是宏观政策的“晴雨表”:

    • 随着2014-16年理财业务节节攀升,房地产、地方基建等行业亦呈现蓬勃增长态势。

    • 而房地产进入调控期、土储举债全面受限、,2016H2至今理财亦明显增长乏力。

    对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而言,抵押充足的开发贷、或有政府增信的基建项目,都是绝对的优质资产。

    • 所以政策宽松期,势必有大量理财同业资金涌入上述领域,以弥补信贷规模的天然不足。

    • 相应的,在政策紧张期,以窗口指导将业务性质等同于信贷的理财/同业业务革除,。

    因此自2016Q3以来,银监会多次传递出将类信贷结构化融资业务视同于信贷业务管理的信号。虽有补丁式一刀切嫌疑,。

    刚兑的危害不容忽视,但房产、基建行业的动荡,同样危及国计民生,,不引发处置风险的风险,暂时搁置刚兑问题,亦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第二,。

    ,笔者并未找到任何一条要求银行将表外理财纳入统一授信。

    但笔者相信,当前市场环境下,银行参照自营贷款将理财基础客户纳入授信,。因为将业务纳入授信意味着银行后续会持续关注业务风险,即只有将业务纳入授信才有风险、拨备计提的基础。

    当前经济环境下,不良风险的爆发,。而更为恐怖的,则是风险爆发后无所应对。

    将表外类信贷理财纳入授信,意味着计提拨备,也即意味着一旦风险爆发,银行拥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缓释及抵补作用的准备,能够在来势汹汹的灰犀牛面前筑起一道屏障。

    虽然纳入授信意味着刚兑的产生,但银行主动承担信用风险,总好于风险敞口的实质扩大。


    第三,非标理财暂时不具备破除刚兑的土壤。

    读到这里,反应快的读者一定发现了:贯穿始终、桎梏刚兑破除的一个关键词是“非标理财”。

    如前述,非标理财净值化转型有较大难度。那么在预期收益率情况下,面对无风险收益,投资者必然没有长期持有的意愿。

    这个倾向在同业理财尤为明显:毕竟投资者更专业,普遍密切关注基础资产存续期。笔者接触的所有银行相关从业人员,在投资策略上,几乎无一例外会选择产品存续期短于基础资产存续期的产品——即绝不接手最后一棒

    这种情况下,理财发行方为了保证产品正常运行,需将基础资产期限多次切分,并通过开放式或滚动理财支撑,由此形成庞氏金融:前者的资金兑付,完全依赖于后者资金的投放。

    可以说,刚性兑付是非标理财存在的必然结果,,均有非标理财的影子,盖因非标理财是破除刚兑过程中,不得不正视的关键因素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困境确实存在,但与其说南辕北辙,或许更接近于螺旋式前进:

    • 2014年35号文三隔离原则,大大制约了理财产品的代持与转仓,在破除刚兑的导流上迈进了扎实的一步;

    • 2016年业界普遍呼吁表外理财纳入授信,但2016年9月份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只字未提;

    • 2016年7月,,但该通知目前仍未下发。

    凡此种种,表明。并且在用好制度规制利剑的同时,已明显体现出补丁不宜打的太过的意识。

    依笔者个人判断,刚兑破局,或在蓄势待发的大资管新规上应验。

    刚兑破除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标理财这块硬骨头以何种方式啃下;而非标理财的削减,则受制于层出不穷的融资方式以及层层嵌套的隐匿手段;而大资管制度对于嵌套的严格限制,必将导致非标资产的加速暴露,有助于非标理财底数全面出清。


    (正文完)


    资管业务转型与投资新点


    此次课程您将了解到:

    1、

    2、大资管新规下的商业银行大类资产配置与主动管理转型

    3、大资管行业投资热点解析


    往期参会单位:

    中国平安集团、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徽商银行、广东南粤银行、海南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嘉兴银行、包商银行、长沙银行、烟台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东莞银行、大连银行、中融国际信托、东莞信托、中诚信托、国信证券、光大证券、中投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60金融、华夏基金、鹏扬基金、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陆金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

    课程安排

    2017年11月11日

    1

    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主讲人:C老师

    某商业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

    一、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

    1、保本理财、非保理财

    2、代销、代为推介、联合投资

    3、投资顾问、财务顾问

    4、存管、托管、、保管

    二、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动因

    1、熨平信用风险

    2、熨平市场风险

    3、熨平流动性风险

    4、引入资金

    5、腾挪资产

    6、腾挪资本

    7、规避投资范围

    8、避免穿透

    三、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方式

    1、如何建团队

    2、如何做风控

    3、如何做营销

    4、如何管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对资产管理业务新规的对策

    1、理财8号文

    2、理财35号文

    3、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4、

    5、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

    2

    主讲人:孙海波

    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CEO);。

    一、、MPA)

    1、基金子公司净资本的消耗

    2、信托业务对净资本的消耗

    3、券商资管对净资本的消耗

    4、资本充足率及其数据

    5、资产负债表配置

    6、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7、为何国内风险缓释非常少?

    8、债券投资的资本计提

    9、资本计提穿透的问题

    10、资本计提和非标的绯闻

    二、穿透授信的专题

    1、银行理财授信问题

    2、同业投资穿透授信问题

    3、债券的统一授信问题

    4、ABS授信问题

    三、通道业务及多层嵌套问题

    1、

    2、哪些通道业务可以合规开展

    3、资产保全中去通道后直接入表的处理

    4、同业投资目前大幅受限

    5、如何理解同业投资多层嵌套?

    四、银行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

    1、银行能否与私募基金合作

    2、银行能否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合作

    五、

    1、检查风暴对理财的关键点

    2、银行理财资金池政策不明朗

    3、银行理财的风险隔离原则和关联交易

    4、银行理财开放式净值和管理费收入的问题

    5、不同类型资管产品及投资范围——银行理财

    六、关于“非标”的探讨

    1、标准化债权和非标债权的区分

    2、非标转标的具体场所路径

    3、银行理财非标的探讨

    4、农村金融机构与非标

    七、关于“非标转标”

    1、信托受益权—存量资产出表

    2、信托受益权—增量资产出表

    3、银登中心业务框架

    4、信贷资产转让

    5、非挂牌ABS劣后处理

    6、嵌套和穿透

    7、禁止性投资事项

    8、非标投资限制

    9、独立托管

    10、

    2017年11月12日

    3

    主讲人:A老师

    某大型国有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

    一、

    二、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定位与核心能力提升

    三、大类资产配置与主动管理转型

    4

    混业资管下的投资热点

    主讲人:B老师

    某大型券商总裁助理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与交易现状分析

    1、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介绍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情况分析

    3、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情况分析

    4、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情况分析

    5、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情况分析

    6、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情况分析

    二、投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产品

    1、资产证券化与中国债券市场

    2、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群体介绍

    3、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分析

    4、资产证券化定价与估值分析

    5、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问题

    6、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三、供应链金融下的应收账款ABS

    1、供应链金融ABS市场概况

    2、供应链金融ABS业务介绍

    3、供应链金融ABS案例分析

    四、业务交流与探讨

    课程信息

    培训时间:2017年11月11-12日

    培训地点:上海

    课程费用:42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

    主办机构:法询金融、定增并购圈

    详询张老师电话微信:135 8580 3262


    原文,直接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