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专利转化运用,解了资金难题,后续研发有了保障。”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向商业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补充说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如下:
1、注册地点为企事业法人。
2、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4、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5、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商业银行收到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后,需要到认可的机构进行申请评估,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补充说明:其评估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专利权的基本情况等。
三、如商业银行同意给以借款,申请人需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质押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而市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将出具推荐意见。
四、如知识产权局通过质押申请,申请人需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授信资料。如有不提交的授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出现,商业银行则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补充说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有: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 (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三年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五、商业银行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等工作。
六、商业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应在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之日起20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申请人需把质押登记资料与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提交给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适当的授信额度。同时专利权质押率由商业银行或与之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机构依据专利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物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在内部管理权限之内自行确定专利权质押率,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
七、借款人与商业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利资产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和相关材料与贷款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实施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补充说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 (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本办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7月5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15〕88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市知识产权局,各高新区:
现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反馈我们。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6日
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是从省财政预算内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中安排资金,对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贴息和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在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备案;
(三)在2014年4月30日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五条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六条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六)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七)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凡已经列入省内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扶持项目审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拨付资金。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政策兑付报告、审核材料和相关资金文件。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市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度资金清算的意见,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各市资金。2015年省级补助资金,于当年7月15日前预拨各市,2016年清算。
第十条 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扶持资金;
(三)取消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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