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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关於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 2022-02-11 04:05:27

  • 政策簡介


    發布了甚麼新政策?天津市港澳辦、天津市台辦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於2018年1月19日發布《關於在津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通知》。


    政策跟我有關係嗎?如果你是持有「回鄉咭」的香港人,並與在天津市的用人單位有聘用關係,這項政策便適用於你。


    政策如何影響我?如果你符合上述的條件,你可以按照天津市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按月繳存公積金。此後,你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在天津市內買房、租房和償還按揭借貸,還可以在連續供公積金滿一年和信用良好的情況下,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首套及次套住房貸款最高可分別達60萬及40萬元。所有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均免所得稅。


    公積金可以提取嗎?公積金只可用於在天津市買房、租房和償還按揭借貸。如果你離開天津並與所屬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僱傭關係,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轉職或離開天津到其他城市工作則不屬可提取公積金的理由(在這些情況下,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接續手續)。


    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管理部。如果你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則可到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辦理。


    政策何時開始實施?2018年3月1日。


    相關公布全文:


    各區,各委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

    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實行與內地(大陸)職工一致的繳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權利。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17〕20號)、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在津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在津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

    與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聘用)關係的港澳台同胞,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額。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港澳台同胞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屬於港澳台同胞個人所有。港澳台同胞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新招用和新調入的以本人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繳存基數不得高於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與所在單位相同,同一單位職工執行相同的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年調整一次,調整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二、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權利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有支付房租、購買住房、償還貸款本息、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及其他符合本市規定提取情形的,均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支付房租。港澳台同胞及其配偶名下無房且沒有住房貸款記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並已支付房租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一個季度的房租。現行月房租提取限額不超過1980(含1980)元,提取限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適時調整。


    (二)購買住房。港澳台同胞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定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購房價款。港澳台同胞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定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購房首付款。


    (三)償還貸款本息。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貸款結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四)港澳台同胞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登出住房公積金帳戶。

    按上述(一)、(二)、(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應未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三、同等享有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符合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信用良好等條件,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首付款比例、還貸能力、最高限額、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四個因素綜合確定。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港澳台同胞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價款時,可同時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二)貸款期限。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港澳台同胞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內地(大陸)的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三)還款方式。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可採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稅收優惠。港澳台同胞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二)業務辦理。港澳台同胞可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港澳台同胞可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辦理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目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網上預約制度,港澳台同胞在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前應按照規定進行網上預約。


    (三)轉移接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的,由原單位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新單位辦理啟封手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四)查詢管道。港澳台同胞可登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或撥打12329等管道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辦理進度等相關資訊。


    五、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