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税网 语音:中国会计视野网 张亮 采穗园整理
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临时性资金(闲置资金)相互借贷,并收取利息。请问收取此项利息收入的企业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税目再自开发票?该项利息收入应开具什么项目名称(税目)发票?如果企业按增加税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收款是否可以?
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专家分析:《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目注释》中的金融服务注释如下: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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