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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要注意了!明知无力偿还,仍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 2022-01-26 02:49:54

  • 被告人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


    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


    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


    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构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2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


    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体现。


    ,,。同时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发生后,对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修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填补高利贷黑洞,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对被告人邹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我们认为,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虚构了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