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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超额度放贷,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 2021-07-01 20:22:09

  • 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其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出借给某公司2亿元,用于某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之用。

    2010年12月,某公司作为贷款人、B公司作为借款人、郝某及刘某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2亿元,使用期限60天。

    2010年12月31日,A公司通过工行沙河口支行向B公司转款2亿元。

    2011年9月1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出具《还款计划》。2012年4月14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关于贵司提出还款意见的回函》。2012年4月23日,B公司《复函》,表示认可已经偿还的本息合计9480万元。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某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主张《借款及保证合同》系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企业间借贷的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且B公司已经使用了某公司的2亿元借款,在其使用后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再行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法与理相悖,其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裁判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B公司主张《借款及保证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公司出借的2亿元贷款来源于A公司,但是,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但并不能据此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B公司已经使用了某公司的2亿元借款,在其使用后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再行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法与理相悖。故B公司关于《借款及保证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